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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栢基幼儿园

2021.06.23

成都市龙泉驿区栢基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名与地址】本校全称为成都市龙泉驿区栢基幼儿园住所地址为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驿都大道龙城1号青台山路1000号。住所地址变更的,应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学校性质】本校由四川省小童星幼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注:举办者为个人的,要载明姓名;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要载明法人证书上的名称。)

第四条【学校设立】本校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章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招生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办学宗旨】本校办学宗旨为坚持保教结合,面向全体幼儿,开发幼儿智能、因材施教,培养思想品德,身体素质,个性品质全面发展的儿童。

第六条【学校规模】本校占地面积8005平方米,建筑面积9343平方米;【办学规模】教学班27个,在校生总数810人.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校办学层次为学前教育。

【办学类型】本校办学类型为幼儿园。

【学制】本校学制为3-4年。

第八条【出资方式】本校出资方式为独资。

第九条【招生范围及对象】本校面向全国,招收学龄前儿童。

第十条【办学形式】本校办学形式为全日制面授教育。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举办者权利】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纪要和本校财务会计报告;

(四)……

第十二条【决策机构】本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由5名人员组成,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三条【决策机构的职权】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决策机构会议规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组成人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五条【决策机构组成及产生与罢免】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权力代行】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决策机构表决机制】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八条【决策机构会议前准备】召开理事会议时,理事长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九条【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纪要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会议纪要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监事会】本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注:奇数)。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产生机制】监事产生机制采取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视情派遣及在本校教职工中选举产生或更换相结合。

本校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职权】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校财务;

(二)对本校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三)当本校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校长的产生及职权】学校校长由理事会或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对理事会负责。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五条【法定代表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本校法定代表人为郭春娜

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为履职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第二十六条【内设机构】学校设置、和等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分别为行政,保教,后勤。

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机制为园长责任制。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注:学校其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组织的基本职责、产生方式、议事规则与运行机制等可增加条款表述。)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参与审议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学校依法建立党组织,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公司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九条公司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和行政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条【教育教学】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二)实行班级(或走班等)授课制。

(三)学校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自主开发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开发原则为尊重幼儿身心发展。

(四)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原则为尊重幼儿身心发展。

第三十一条【校务公开】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纠纷解决机制】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三十三条【办学监督】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届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资产】学校注册资金为人民币壹拾万元。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举办者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资产来源
资产性质

四川省小童星幼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
货币
2010.12.24
自有
民间












(二)学费;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财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七条【学校资产的不可侵占性】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八条【费用收取】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财务人员】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负责人审计】本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年检】本校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工资及福利】本校劳动者的工资、社会和医疗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基本制度】学校基本制度有:

(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

(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学生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四条【学校分立与合并】学校的分立、合并,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五条【举办者变更】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应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六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七条【终止事由】学校出现以下事由时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七条【终止的义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八条【终止的程序】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终止后应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未尽事宜】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条【章程通过】本章程经校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一条【章程修订】本章程的修订须经校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二条【章程解释权】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章程生效】本章程经校理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注: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为校务委员会的,理事会的职权均适用于校务委员会。)

参与表决的全体理事签名及手印(人数较多可另附页,附页与正本未加盖单位骑缝章无效):

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会人员签字(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


举办者盖章或手印:

年  月   日